2019年5月,王某在张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办理会员卡并充值消费,2023年2月美容美发店忽然宣布闭店,会员卡里尚有余额7000元,其多次需要退还卡内余额,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卡内余额7000元。
张某辩称,2022年3月其已将美容美发店整体出售给李某,并签订出售合同约定由李某保证原会员卡余额正常消费用,如有客户不可以消费需要退卡等由李某全权处置,现美容美发店已经出售一年多早已与其无关退款应该找李某,且王某会员卡内余额也需要李某查看后才能确定,故王某需要其退还卡内余额7000元没任何依据。
法院审理觉得,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王某在张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办理会员卡并充值肯定金额,应认定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根据约定履行义务,但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将美容美发店出售给李某后该美容美发店闭店,原合同已没办法继续履行,王某需要与之订立合同的张某返还充值剩余金额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辩称门店已出售给李某,退卡事情应由李某负责,实为倡导合同相对人已经变更,但依据法定合同变更条件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亦未举证证明门店出售、退卡由李某负责等事情,已明确告知王某且经其赞同故张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应返还的金额问题,张某虽然对王某提出的转账金额有异议,但当庭认同留存有消费记录可以联系李某查看,且其并未在限按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王某充值及消费金额状况,综合王某提交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法院认定返还金额应以王某诉请的7000元为准,依法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卡内余额7000元,判决后法官准时对双方进行释法,并告知张某若觉得系李某缘由致使其权利受损,可另行倡导权利,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