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置问题(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根据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率进行分配。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根据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率,清退投资,分配收益。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根据出资比率进行分配。(二)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施、房子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没有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三)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子、设施等固定资产不可以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四)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获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一同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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